被保險人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2條,被保險人診療所需費用應由保險人直接支付給其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這表示,被保險人在就醫時不得要求保險人直接支付給自己,而是應該由保險人直接支付給醫療機構。這樣可以確保醫療費用的正確支付和管理。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前往診所看診,那麼保險人將直接支付診所的費用,而不是將現金給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明定被保險人傷病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核計後,逕付其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能請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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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明定被保險人傷病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核計後,逕付其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能請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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