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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32診療費用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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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2條,被保險人診療所需費用應由保險人直接支付給其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這表示,被保險人在就醫時不得要求保險人直接支付給自己,而是應該由保險人直接支付給醫療機構。這樣可以確保醫療費用的正確支付和管理。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前往診所看診,那麼保險人將直接支付診所的費用,而不是將現金給被保險人。

立法沿革 1

(0780606 制定)

被保險人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立法理由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明定被保險人傷病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核計後,逕付其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能請領現金。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780606 制定)

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明定被保險人傷病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核計後,逕付其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能請領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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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32 條規定:「被保險人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