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32 條(診療費用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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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診療所需費用,由保險人逕付其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2條,被保險人診療所需費用應由保險人直接支付給其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被保險人不得請領現金。這表示,被保險人在就醫時不得要求保險人直接支付給自己,而是應該由保險人直接支付給醫療機構。這樣可以確保醫療費用的正確支付和管理。例如,如果被保險人前往診所看診,那麼保險人將直接支付診所的費用,而不是將現金給被保險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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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