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須立即治療,在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門診或住院診療者,應於門診結束或出院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檢具醫療證明及費用憑證,交由投保單位專案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但其費用超過保險人支付特約醫療機構費用規定標準者,其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3條的規定,如果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需要立即治療,在保險公司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以外的醫療機構接受門診或住院診療,應在門診結束或出院後的翌日起的兩個月內,提供醫療證明和費用憑證,由投保單位專案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然而,如果費用超過保險公司支付給特約醫療機構的費用規定標準,那麼超過部分的費用則需要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根據上述資料,我們可以知道,被保險人在緊急情況下需要在非特約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時,可以向投保單位申請給付。然而,如果費用超過特約醫療機構的費用規定標準,超過部分的費用則需要被保險人自行負擔。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被保險人在緊急情況下能夠及時獲得治療,同時也限制了過高的醫療費用的給付。
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須立即治療,在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門診或住院診療者,應於門診結束或出院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檢具醫療證明及費用憑證,交由投保單位專案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但其費用超過保險人支付特約醫療機構費用規定標準者,其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立法理由為考量被保險人緊急傷病立即治療之需要,明定在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診療者,應於門診結束或出院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但其費用超過保險人支付標準者,其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為考量被保險人緊急傷病立即治療之需要,明定在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以外之醫療機構診療者,應於門診結束或出院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向保險人申請給付,但其費用超過保險人支付標準者,其超過部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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