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34 條(特約醫院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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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險之特約醫療機構,其特約與管理辦法及診療費用支付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4條規定,農民健康保險的特約醫療機構的特約合約、管理辦法和診療費用支付標準需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工保險局)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共同制定。 根據上述條文的解釋,農民健康保險的特約醫療機構與相關政府機關合作共同制定特約合約、管理辦法和診療費用支付標準,并由中央主管機關(即勞工保險局)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共同定定。這樣做的目的是確保特約醫療機構的運作符合標準,以提供適當的醫療保健服務給受保農民。 依據這個條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2條中指出,特約醫院的範圍和遴選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這意味著農民健康保險的特約醫院的範圍和遴選方式由勞工保險局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共同制定。 這些法條的參考資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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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