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5條第1項,如果投保單位在填寫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時,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或提供虛偽或不實的資料,或者將單據交給非被保險人使用,投保單位應負責支付全部診療費用。但如果這些情況不是投保單位造成的,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單位協助向被保險人追討費用。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5條第2項,特約醫療機構對於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的被保險人診療,其診療費用應由醫療機構或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舉例如下: 1. 範例一:如果投保單位填寫的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的資料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並且被保險人提供了正確的資料,但由於投保單位的錯誤,被保險人被迫自行支付所有診療費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單位協助向被保險人追討費用。 2. 範例二:如果特約醫療機構為被保險人提供的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被保險人需要自行承擔這部分的診療費用。例如,如果被保險人接受了醫美手術,而這不在農民健康保險的範圍之內,醫療機構或被保險人自己需要支付這部分費用。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人醫療給付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之事由所致者,保險人得請投保單位協助向被保險人求償。 特約醫療機構,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者,其診療費用,應由醫療機構或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立法理由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單位填發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本保險規定者,或將診療書單交非被保險人使用,或特約醫療機構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其診療費用自應視其責任,分由投保單位、醫療機構或被保險人負責償付。 二、第二項所定「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之涵義,另於施行細則定明。
一、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投保單位填發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本保險規定者,或將診療書單交非被保險人使用,或特約醫療機構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其診療費用自應視其責任,分由投保單位、醫療機構或被保險人負責償付。 二、第二項所定「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之涵義,另於施行細則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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