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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35 條(投保單位特約醫院被保險人自行付費情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人醫療給付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之事由所致者,保險人得請投保單位協助向被保險人求償
  2. 特約醫療機構,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者,其診療費用,應由醫療機構或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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