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第 35 條(投保單位特約醫院被保險人自行付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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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人醫療給付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但非因可歸責於投保單位之事由所致者,保險人得請投保單位協助向被保險人求償。
- 2.特約醫療機構,對被保險人之診療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者,其診療費用,應由醫療機構或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深度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5條第1項,如果投保單位在填寫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時,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或提供虛偽或不實的資料,或者將單據交給非被保險人使用,投保單位應負責支付全部診療費用。但如果這些情況不是投保單位造成的,保險人有權要求投保單位協助向被保險人追討費用。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5條第2項,特約醫療機構對於不屬於醫療給付範圍的被保險人診療,其診療費用應由醫療機構或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舉例如下: 1. 範例一:如果投保單位填寫的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的資料不符合保險給付規定,並且被保險人提供了正確的資料,但由於投保單位的錯誤,被保險人被迫自行支付所有診療費用。這種情況下,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單位協助向被保險人追討費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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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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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