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規定了關於投保單位收到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後的相應措施: 1. 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後,應即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根據此條款,投保單位在收到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後,應立即前往保險人指定的金融機構進行繳款。 2. 前項表單如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時,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三十日內繳納;其怠為通知者,視為已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按照此條款,如果投保單位在保險人寄送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的當月底仍未收到,則應在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在寬限期間三十日內進行繳納。如果投保單位未能履行通知的義務,則視為已在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例如,如果投保單位在11月底仍未收到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則應在12月5日前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在寬限期間內30日內繳納。如果投保單位未能在12月5日前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則視為已在次月即1月25日前寄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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