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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保單位接到保險人所寄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後,應即向保險人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2. 前項表單如於保險人寄送之當月底仍未收到時,投保單位應於五日內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補發或上網下載繳款單,並於寬限期間三十日內繳納;其怠為通知者,視為已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寄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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