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應在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底前將其六月至十一月和十二月至次年五月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送給投保單位。保險人則根據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的投保單位加保人數和月投保金額以及保險費率,分別計算應該繳納的保險費。然後,在六月二十五日和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繕製保險費計算表和繳款單,並將其郵寄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給投保單位,以供其繳納。保險人在計算當期保險費後,會根據加保或退保的情況來結算被保險人該期應繳納或退還的保險費。保險人會在次月二十五日之前製作繳款單或退款單以及加保或退保人員名單,並將其郵寄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給投保單位,由投保單位在該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或退還被保險人的款項。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民健康保險辦公室網站 : http://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3B37F876EF838401&topn=DBD60F259852E376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90058&FLNO=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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