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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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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將其六月至十一月及十二月至次年五月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送繳投保單位。
  2. 2.保險人每年按投保單位五月及十一月底加保人數及月投保金額與保險費率,分別計算應繳納之保險費,並繕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六月二十五日及十二月二十五日前寄達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
  3. 3.保險人計算當期保險費後始加保或退保之被保險人,其該期應繳納或退還之保險費,保險人應按月結算,於次月二十五日前將沖抵後之金額,繕具繳款單或退款單及加、退保人員名單,寄達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投保單位繳納,由投保單位於該次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或退還被保險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規定,被保險人應在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底前將其六月至十一月和十二月至次年五月應自行負擔的保險費送給投保單位。保險人則根據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的投保單位加保人數和月投保金額以及保險費率,分別計算應該繳納的保險費。然後,在六月二十五日和十二月二十五日之前,繕製保險費計算表和繳款單,並將其郵寄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給投保單位,以供其繳納。保險人在計算當期保險費後,會根據加保或退保的情況來結算被保險人該期應繳納或退還的保險費。保險人會在次月二十五日之前製作繳款單或退款單以及加保或退保人員名單,並將其郵寄或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遞送給投保單位,由投保單位在該月底前向保險人繳納或退還被保險人的款項。 參考資料: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全民健康保險辦公室網站 : http://www.nhi.gov.tw/Content_List.aspx?n=3B37F876EF838401&topn=DBD60F259852E376 - 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290058&FLNO=21

  • 繕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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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被保險人應於每年五月及十一月底前,將其六月至十一月及十二月至次年五月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送繳投保…」(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