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對於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理由,經保險人查明錯誤後,於結算次月保險費時一併沖抵。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3條的規定,如果投保單位對於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應先按照該金額繳納保險費,然後再向保險人提出異議的理由。如果保險人查明確實存在錯誤,則在結算次月的保險費時將錯誤的金額一併沖抵。 根據教育部《農業產銷現代化推動方案研究辦法》,如果投保單位對於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所載金額有異議,應按照該金額繳納保險費,並於結算次月的保險費時提出異議。如果異議被查明為正確,則保險費將進行調整或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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