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暫行拒絕保險給付期間,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仍應照計。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當保險人根據該條例第15條暫時拒絕給付保險金時,被保險人仍應按照原定的計算方式繳納保險費和滯納金。這表示即使保險人拒絕給付保險金,被保險人仍需履行繳納保險費和滯納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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