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逾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者,投保單位應於彙繳保險費時,列報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名冊。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4-1條,如果被保險人逾過寬限期仍未繳納保險費,投保單位應在彙繳保險費時,列報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名冊。 這條規定明確了當被保險人未按時繳納保險費時,投保單位有責任在彙繳保險費時,將欠繳保險費的被保險人名單上報。這可以讓農民健康保險相關單位了解哪些被保險人未繳納保險費,並採取相應的追繳措施。 舉個例子,假設某農民投保了農民健康保險,但逾過寬限期後仍未繳納保險費。根據這個條款,農民所屬的投保單位應在彙繳其他保費時,將該農民列入欠繳保險費名單中上報,以便進一步追繳欠款。這樣可以確保農民按時遵守保險費的繳納規定,維護保險制度的穩定運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