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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2.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各項保險給付者,應檢具相關申請書件,交由投保單位向保險人申請。郵寄者,其申請以交寄郵局郵戳之日為準。
  3. 保險人建置之資訊系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服務平臺)開放前項申請者,亦得於服務平臺申請。其申請以服務平臺回復紀錄時間為準。
  4. 保險人收受前項線上申請後,應即將收件時間及其他必要訊息以適當方式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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