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這個條款有兩項,以下針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解釋了「連續住院診療者」的定義,指的是在保險有效期間由於傷病事故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然後退保後仍然持續連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民在保險有效期間因為意外事故住院,接著退保後還需要繼續住院治療,則可以視為「連續住院診療者」。 2. 第二項解釋了被保險人在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的手續,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民在保險效力停止後需要繼續住院治療並請領住院診療給付,則該手續應由該農民原本的保險投保單位辦理。 這些解釋是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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