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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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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連續住院診療者,係指被保險人於因傷病事故請領住院診療給付期間退保,於退保後仍連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而言。
  2. 2.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於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之手續,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這個條款有兩項,以下針對每一項進行釋義: 1. 第一項解釋了「連續住院診療者」的定義,指的是在保險有效期間由於傷病事故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然後退保後仍然持續連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民在保險有效期間因為意外事故住院,接著退保後還需要繼續住院治療,則可以視為「連續住院診療者」。 2. 第二項解釋了被保險人在保險效力停止後請領住院診療給付的手續,應由原投保單位辦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農民在保險效力停止後需要繼續住院治療並請領住院診療給付,則該手續應由該農民原本的保險投保單位辦理。 這些解釋是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31條的相關規定進行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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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七條所稱連續住院診療者,係指被保險人於因傷病事故請領住院診療給付期間退保,於退保後仍連…」(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