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滯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如果投保單位需要支付滯納金,保險人會核計應加徵的金額,並通知投保單位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該規定保護了投保單位的權益,並且確保了滯納金的正確計算和繳納。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農民投保單位未能按時繳納農民健康保險費,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保險人可以核算該後續應加徵的滯納金金額,並通知該投保單位將該金額繳納到指定的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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