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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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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滯納金者,由保險人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之金融機構繳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如果投保單位需要支付滯納金,保險人會核計應加徵的金額,並通知投保單位向指定的金融機構繳納。該規定保護了投保單位的權益,並且確保了滯納金的正確計算和繳納。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農民投保單位未能按時繳納農民健康保險費,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規定,保險人可以核算該後續應加徵的滯納金金額,並通知該投保單位將該金額繳納到指定的金融機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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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規定:「投保單位依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滯納金者,由保險人核計應加徵之金額,通知其向指定之金融機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