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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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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單位收繳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時,應掣發收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投保單位在收繳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保險費時,應當掣發收據。這意味著投保單位必須提供收據給被保險人,以作為證明他們已經繳清保險費用的文件。 範例:如果一位農民前往農會辦理農民健康保險的投保手續並繳納保險費,農會應該將收據掣發給這位農民,作為該農民已經繳交保險費用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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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投保單位收繳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時,應掣發收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