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收繳被保險人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時,應掣發收據。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投保單位在收繳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保險費時,應當掣發收據。這意味著投保單位必須提供收據給被保險人,以作為證明他們已經繳清保險費用的文件。 範例:如果一位農民前往農會辦理農民健康保險的投保手續並繳納保險費,農會應該將收據掣發給這位農民,作為該農民已經繳交保險費用的證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