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1條規定了被保險人應增加負擔的保險費用是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予補助的,并由保險人納入應計入的保險費用中。此外,該法條還規定了補助的保險費用可以由保險人按月計算並開具保險費用計算表和繳款單,並在次月底前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撥付。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中央社會保險局有權處理農民健康保險的業務,並負責撥付保險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