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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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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增加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交由保險人納入應計收之保險費。
  2. 2.前項補助之保險費,得由保險人按月計算並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於次月底前撥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27-1條規定了被保險人應增加負擔的保險費用是由中央主管機關給予補助的,并由保險人納入應計入的保險費用中。此外,該法條還規定了補助的保險費用可以由保險人按月計算並開具保險費用計算表和繳款單,並在次月底前送交中央主管機關撥付。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6條,中央社會保險局有權處理農民健康保險的業務,並負責撥付保險費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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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7-1 條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二月十日起,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增加應負擔之保險費,由中央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