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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各該政府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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