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各該政府撥付。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規定,中央、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十二條的規定,補助保險費用給保險人。保險人需每月開具保險費計算表及繳款單,並在次個月底前送交相應政府的撥款。這表示政府需要提供資金支持給保險人,以確保農民能夠繼續參加健康保險計劃。具體的補助款項和支付細節將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的要求以及相關政府補助政策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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