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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保險人得視需要自設醫療機構,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2. 前項醫療機構隸屬保險人者,其編制、人事、會計應與保險人分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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