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特約醫療機構應與保險人簽訂合約,依據醫療準則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 2. 前項合約範本及醫療準則由保險人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參考資料: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特約醫療機構與保險人(中央社會保險局)之間需要簽訂合約,並遵守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所核定的醫療準則。這些合約範本和醫療準則是由保險人(中央社會保險局)擬訂的,並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的核定。 例如,當特定特約醫療機構與保險人(中央社會保險局)簽訂合約時,他們需要遵守特約醫療機構合約範本中所列的醫療條件和要求。醫療準則可能包括門診和住院診療的程序、收費標準、醫療服務品質要求等。這些合約和準則的制定旨在確保農民的健康保險給付符合規範並達到相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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