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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被保險人申請門診診療時,應提具門診就診單及國民身分證或足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未提具者,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應拒絕其以被保險人身分掛號診療。
  2. 前項門診就診單,每次掛號以一張為限。
  3. 被保險人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斷,認為必須住院診療者,應提具住院申請書、住院診療診斷書及國民身分證,辦理住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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