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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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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未能及時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提出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者,應檢具身分證件,聲明具有農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並於三日內補送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如遇假日得順延之,逾期補送者,應備述理由。
  2. 2.被保險人無故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所需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保險人不負給付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4條,這個法條主要規定了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無法及時向保險人提出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時的處理方式。根據該條,被保險人應在三日內補送相關文件,如果遇到假日,補送期限可順延。如果被保險人無故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人對所需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不負給付責任。 參考資料中未提及具體的範例,但根據法條的描述,如果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無法在門診就診或住院時及時提供相關文件,他們應該在三日內或假日後盡快補送。如果被保險人無故未按時補送,保險人則有權拒絕給付相關診療費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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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規定:「被保險人因緊急傷病,未能及時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之醫療機構提出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者,應檢具身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