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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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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發現就診者與其所持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國民身分證不符時,應即登記就診者身分資料並留置其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通知保險人依法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當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發現就診者提供的門診就診單、住院申請書或國民身分證與其身份不符時,應立即登記就診者的身分資料並保留其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通知保險人進行法律程序。 根據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三五七七號判決中的案例,被告自行填製的醫療費用申請表並未交由保險人受理和審核,因此不能作為要求任何費用的依據。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36條規定,投保單位應為其組織區域內的農民辦理投保手續及其他保險事務,並備具名冊供保險人查對。根據同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和第61條規定,投保單位應為所屬被保險人辦理請領保險給付手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此外,根據同條例第36條規定,被保險人在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並經治療終止後,如身體具有遺存障害且被保險人被認定為永久殘廢者,可以請領一次性的殘廢補助費。 上述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最新修訂版本)以及最新的《農民健康保險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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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規定:「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發現就診者與其所持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國民身分證不符時,應即登記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