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診療被保險人有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不給付項目者,應於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註明,並告知被保險人。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7 條,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在診療被保險人時,如遇到不給付項目,應在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註明並告知被保險人。 參考資料: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47 條 (91.06.26) 範例:當被保險人在農民健康保險條例規定的有效期間內前往保險公司指定的門診或住院申請醫療治療時,如果被保險人的病症不在保險給付範圍內,保險人應在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上註明並告知被保險人,以免被保險人產生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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