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其中包含以下規定: 1. 被保險人不得隨意要求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提供處方、用藥或檢查服務。 2.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不得要求被保險人自費購買藥品、自費進行檢查,也不得為了迎合被保險人的要求而提供處方、用藥服務。 3. 若被保險人自行購買藥品或自費進行檢查,保險人將不給予相應的保險給付。 參考法規: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1條 (最新修訂於2002年12月9日) 參考範例:若一位被保險人決定自行買藥而不透過保險人指定的醫療機構,那麼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保險人將不提供相應的保險給付。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