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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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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合併計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52條,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傷病而分次住院,則其膳食費日數的計算應該從第一次住院的日子開始算起,並在六個月內合併計算。這表示如果被保險人因同一傷病分別住院多次,他們在這六個月內所享有的膳食費日數是合併計算的。有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假設被保險人因傷病住院第一次是從1月1日到1月15日,第二次是從2月1日到2月10日,則根據該條款,膳食費日數的計算應從1月1日開始,到2月10日為止,共計41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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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