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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5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被保險人以同一傷病分次住院者,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給付之膳食費日數,應自其第一次住院之日起,六個月內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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