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6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之裁定。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之裁定。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