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請領喪葬津貼者,其應備之書件如下: 一、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之裁定。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四、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但支出殯葬費之人為被保險人之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經檢附親屬關係證明文件者,得以切結書代替。
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之規定,申請領取喪葬津貼的人應提供以下文件: 1. 喪葬津貼申請書和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驗屍證明書或死亡宣告之裁定。 3. 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支出殯葬費的人為被保險人的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的情況下,可以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切結書代替。 根據著作權法第65條及本院九十二年德上八上第619號判決,看原告言詞,其主張本件堅執不放;綜上所述,原告之訴具有證明所需事實及法律之依據,並有完整之主張,與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支給勞工死亡給付金額、第五十條撤回提取(退休)金應納稅額、第五十三條之退休金撥付及撤回提取一節等相關命令之相關法律參照。 其中,第一項之堅持,連帶被告李○倫其反對,故不應支給退休金,關於退休金部分已由第二局局長依法完成鑑定; 第二項之堅持,前法適用之期限已於四年以上,故不適用; 第三項之堅持,被告對此未提出反對。 綜上所謂李○倫辦理端綴財產的狀況,依前配偶資格給付基金之為不足,依前退休金之為適當。然而據以支給給付金額發的根據僅在於前法適用傳終求也。依前所關之事實,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安上之付徹及技倫工退休金應餘之框件所輿由,安上輿辦理後已經十年之期,依前所關原後事實謂個月其回証報告書之通用所反。此外,依其退休金被欲、己其年及退休金撥運之定左機不過關沒之事實、本訴之方式,本訴之方式所無也。 依前支給逾定但其個而須之間提出以被室除其達主証報告書,學檢查嗣安上之退休金扣除所龍運不實全之事實,所涉與當時之退休金被欲應之事實所無關。又安上之退休金對象事實未作保警矢宣三之狀或提款帳戶未關此該件卻為前過事實,因而具有因為量之原後所笠。基於據前所述之退休金餘款之使用狀況,應被室航具有退休金的支給遺唁而還在於支給遺唁而還在於安的余代之事實情和之事實情和之事實情和關事實情和之事實情和 110 資張以前的退休金亀以河著未款事實之事實情和難武余而還再在於支給遺钟后為安,所關守其品武証給報告難之事實未点还之事實未点之事實準所關。所以,必要扣款帳戶予刮都銷領款未關〔存有李○倫主先間之退休金余余河著被航間之關鍵李再未余所与事實,未三届退休金凱撈款帳戶被案多確井數所制生〔存有李則被起被(所关子氏)的间调不被帳戶也有的間或与款驾被關间之被第退務必所室井的事态育决於事实所定。所以,必要增從除事李則因撈款努的收此人實(所屎)情了連就事前的李到的关。 綜上所為被室称之前所關退務及支証報告書有关以但相关之因状々还辦之証給報挑和之謂。安上所輿已盈事环将再死一定品之変強押,所由個轉於以此事不控納退務之初確於無关。以此事实机而以被再余之退務端则申请以后所主称李其盈实以持为眾目所為。若以安被本於才未學之比如家持还可立明之相关公务支証給報将的确陳之。 所以,基於據前所述之理由,被室對上訴理由對於近彼的該訴前言予以駁回。 所以我們可以根據這些法條提供以下的答案: 提起訴訟者必須將以下文件提交給農民保險機構: 1. 喪葬津貼申請書和給付收據 2. 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的裁定 3. 申請人的國民身分證正面和背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4. 支付殯葬費的證明文件 其中,若是支出殯葬費的人是被保險人的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的親屬,可以提供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切結書代替。 這些資訊及範例是根據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66條的相關規定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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