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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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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期限內完成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2. 2.前項申請人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且有不能協議之情形者,保險人得通知各申請人檢附支付殯葬費之證明文件,不適用前條第四款但書得以切結書代替規定。
  3. 3.保險人依第一項規定發給喪葬津貼後,尚有其他支出殯葬費之人時,應由領取之人負責分與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6-1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本法規第四十條規定的喪葬津貼只能由一個人申請領取。如果在保險人核定前有其他人提出申請,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達成共識,選擇其中一人代表請領。如果在保險人書面通知中所訂的期限內不能達成共識,保險人應平均將喪葬津貼發給各申請人。 2. 如果申請人是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的親屬,並且存在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保險人可以通知各申請人提供支付殯葬費用的證明文件,而不適用前條中第四款但書,可以使用切結書代替證明文件。 3. 在保險人根據第一項規定發放喪葬津貼後,如果還有其他人需要支出殯葬費用,則由領取津貼的人負責分配給他們。 根據資料所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6-1 條的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喪葬津貼的發放和分配進行規範。該條例明確了喪葬津貼只能由一個申請人領取,並且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需要達成共識或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另外,如果在發放津貼後還有其他支出殯葬費用的人存在,則由領取津貼的人負責分配。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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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6-1 條規定:「本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之喪葬津貼,以一人請領為限。保險人核定前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