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6-1 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本法規第四十條規定的喪葬津貼只能由一個人申請領取。如果在保險人核定前有其他人提出申請,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達成共識,選擇其中一人代表請領。如果在保險人書面通知中所訂的期限內不能達成共識,保險人應平均將喪葬津貼發給各申請人。 2. 如果申請人是配偶或二親等以內的親屬,並且存在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保險人可以通知各申請人提供支付殯葬費用的證明文件,而不適用前條中第四款但書,可以使用切結書代替證明文件。 3. 在保險人根據第一項規定發放喪葬津貼後,如果還有其他人需要支出殯葬費用,則由領取津貼的人負責分配給他們。 根據資料所示,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66-1 條的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喪葬津貼的發放和分配進行規範。該條例明確了喪葬津貼只能由一個申請人領取,並且如果有多個申請人時,需要達成共識或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另外,如果在發放津貼後還有其他支出殯葬費用的人存在,則由領取津貼的人負責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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