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 1.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指依法設立之各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
- 2.前項會員代表,指依法令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之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條,該條款的主要內容如下: 1. 本辦法所稱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是指依法設立的各級人民團體進行的選舉或罷免,其中包括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長或會員代表。 2. 會員代表指的是根據法律或章程規定分區選出的出席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民團體為職業團體,在進行理事長選舉時,根據該團體的章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進行選舉,選出理事長。這個例子符合本條款的規定,因為選舉了一個職位,即職業團體的理事長,並根據章程選出了會員代表參與選舉。
- 法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