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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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除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外,應於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辦理。
- 2.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不得於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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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3條,人民團體的選舉或罷免除了第23條及第24條規定外,應該在同一地點以集會方式進行。這意味著人民團體的選舉或罷免需要在一個特定的地點集會召開,並且有特定的程序和要求需要遵守。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民團體打算進行選舉,他們需要選擇一個場地,並在該地點集會召開。在集會中,選舉程序必須按照法律的要求進行,包括遵守相關的規則和程序。這確保了選舉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此外,根據該法條,人民團體的選舉或罷免不得在國外、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進行。這意味著選舉或罷免活動必須在台灣或中華民國的其他地區舉行。這有助於確保選舉或罷免的合法性和符合相關的法規要求。 參考資料:《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
- 免除名詞
- 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3 條條文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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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