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4 條
快速跳轉
- 1.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或會員屬性等類別,再依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 2.前項選舉應訂定相關辦法,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4 條规定了以下内容: 1. 如果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300人以上,可以划分地区按照会员(会员代表)人数比例选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示例:例如,在一家人民团体中,有超过300名会员。根据该条规定,该团体可以根据会员人数比例将团体划分为几个地区,并选举出每个地区的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2. 分区选举的具体办法应该制定,并在经过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示例:根据该条规定,上述人民团体需要制定分区选举的具体办法,并在理事会通过后开始实施。同时,需要将实施情况报告给主管机关备查。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