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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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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或會員屬性等類別,再依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之代表。
  2. 2.前項選舉應訂定相關辦法,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规,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4 條规定了以下内容: 1. 如果人民团体会员(会员代表)人数超过300人以上,可以划分地区按照会员(会员代表)人数比例选出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示例:例如,在一家人民团体中,有超过300名会员。根据该条规定,该团体可以根据会员人数比例将团体划分为几个地区,并选举出每个地区的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 2. 分区选举的具体办法应该制定,并在经过理事会通过后实施,并报主管机关备查。 示例:根据该条规定,上述人民团体需要制定分区选举的具体办法,并在理事会通过后开始实施。同时,需要将实施情况报告给主管机关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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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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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4 條規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者,得劃分地區或會員屬性等類別,再依人數比例選出出席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