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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經截止投票後,應即當場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布選舉或罷免結果。
  2. 出席參加選舉或罷免之會員(會員代表)發覺選舉或罷免辦理過程有違反法令、章程或該團體自訂選舉罷免規定之情形,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或於選舉或罷免結果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向該團體提出異議
  3. 人民團體收受前項異議書後,應於十五日內查明,並將結果以書面回復異議人;異議人如仍有爭議,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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