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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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5條,有以下幾點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在截止投票後應立即進行開票,並由會議主席或指定人員宣布選舉或罷免的結果。這表示選舉或罷免的結果應在會議現場當場公開宣布,以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例子:例如,如果一個人民團體舉行代表選舉,投票截止後,會議主席或指定人員應立即進行開票,並在現場宣布最終當選的代表。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出席參加選舉或罷免的會員(會員代表)如發現選舉或罷免過程中違反法規、團體章程或自訂規定的情況,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或主持人提出異議,或在選舉或罷免結果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該團體提出異議。 例子: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民團體的選舉過程中,有人發現某個候選人干涉了選舉或違反了團體的章程,他們可以在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異議,或者在選舉結果公布之後的15天內向該團體提交書面異議。 3. 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一旦人民團體收到來自上述第2項所提出的異議書,應在十五天內調查該異議,並將調查結果以書面形式回復異議人。如果異議人對回復結果仍有爭議,則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例子:舉例來說,如果異議人對人民團體提供的回復認為不滿意,他們可以將此爭議提交給法院,以便獲得進一步處理和裁決。
- 法令名詞
- 異議名詞
- 異議人名詞
- 起訴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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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