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票以紙本為之者,在開票完畢宣布結果後,其所有選舉或罷免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或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各該團體妥為保管;以電子方式為之者,應將選舉或罷免歷程及結果之電磁資料,妥適保存,除原始資料外,並採異地備份保管之。
- 前項選舉或罷免,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6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