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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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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票以紙本為之者,在開票完畢宣布結果後,其所有選舉或罷免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明團體名稱、屆次、職稱、選舉或罷免票張數及年月日等,由會議主席及監票員會同驗簽後,交由各該團體妥為保管;以電子方式為之者,應將選舉或罷免歷程及結果之電磁資料,妥適保存,除原始資料外,並採異地備份保管之。
  2. 2.前項選舉或罷免,如無爭訟,俟任期屆滿改選完畢後,自行銷毀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6條,人民團體的選舉或罷免在開票完畢並宣布結果後,所有的選舉或罷免票應該被包封起來。這些封面上要寫明團體的名稱、屆次、職稱、選舉或罷免票的張數以及年月日等資訊。之後這些封面由會議主席和監票員一同驗簽,然後交由該團體自行保管。除非有爭訟的情況,否則直到任期屆滿並進行改選後,這些封面可以自行銷毀。 根據以上法條進行釋義後,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1. 在人民團體的選舉或罷免結束後,所有的選舉或罷免票都需要被封存起來,以確保票數的真實性和保密性。 2. 封存的選舉或罷免票需要標明團體的相關資訊,以便後續使用和管理。 3. 封存的選舉或罷免票需要由會議主席和監票員一同驗簽,以確保封存過程的謹慎與合法性。 4. 封存選舉或罷免票的管理責任在該團體內部,直到任期屆滿並進行下一次選舉或罷免後,才可以將其銷毀。 5. 如果有爭訟的情況發生,封存的選舉或罷免票可能需要作為證據保留,以供法院調查和判決之用。 以下是相關資料: - 請參考:《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6條 - 來源:中華民國司法院 - 連結:https://law.moj.gov.tw/ENG/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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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6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票以紙本為之者,在開票完畢宣布結果後,其所有選舉或罷免票應予包封,並在封面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