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並由理事會於開票日四十五日前召開會議,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提供會員閱覽,於開票日三十日前,依會員(會員代表)名冊印製及寄送紙本通訊選舉票。
- 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之應載明及註記事項,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 第一項通訊選舉,人民團體應訂定相關辦法,載明選舉之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及認定、開票、選舉爭議、當選人之通知、公告等事項,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