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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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選舉,得於章程訂定採用通訊選舉,並由理事會於開票日四十五日前召開會議,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提供會員閱覽,於開票日三十日前,依會員(會員代表)名冊印製及寄送紙本通訊選舉票。
- 2.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之應載明及註記事項,依第五條規定辦理。
- 3.第一項通訊選舉,人民團體應訂定相關辦法,載明選舉之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及認定、開票、選舉爭議、當選人之通知、公告等事項,提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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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3條第1項,人民團體的理事、監事選舉可以使用通訊選舉的方式進行。在這種情況下,該人民團體的理事會需要在預定開票日的一個月前召開會議,審定會員(或會員代表)的名冊,並依照該名冊印製並寄送通訊選舉票。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3條第2項的規定,該人民團體應該制定相關的辦法,其中應該包括選舉的通知、選務人員、投票規則以及認定、開票、選舉爭議、當選人的通知和公告等事項。這些相關辦法應該在經過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學校的教師會決定採用通訊選舉方式進行理事選舉,該教師會的理事會應該在預定開票日的一個月前召開會議,審定會員名冊,並根據名冊印製並寄送通訊選舉票給會員。此外,該教師會應該制定相關的辦法,包括通知選舉的時間和地點、選舉管理委員會的組成,以及投票的規則和程序等。這些辦法應該在理事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告給主管機關備查。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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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