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上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如限由下級人民團體所派之會員代表當選者,其當選之職位,應隨其在下級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資格之喪失而喪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上級人民團體的理事和監事如果是由下級人民團體派選出的會員代表,則他們的當選職位將隨著他們在下級人民團體失去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而失效。 範例: 舉個例子來說明,假設某個區域性的職業團體(下級人民團體)選出了該團體的理事和監事,並派他們擔任上級人民團體的會員代表。如果其中一位理事或監事在下級團體失去了會員資格,那麼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該理事或監事的當選職位也會隨之失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