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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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1條,人民團體的理事、監事應在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進行改選,但如果確有困難,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選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人民團體在每屆任期結束前能順利進行改選程序,以確保團體的領導層能夠持續領導組織的運作。 然而,如果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無法在原定期限內進行改選,主管機關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公告,允許人民團體暫緩辦理改選。這種情況下,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可能會因不可抗力而延長。 參考資料: - 內政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X0010039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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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