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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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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准延長,其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
  2. 2.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主管機關得公告於一定期間內,人民團體得暫緩辦理改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21條,人民團體的理事、監事應在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進行改選,但如果確有困難,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改選期限,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此條款的目的是確保人民團體在每屆任期結束前能順利進行改選程序,以確保團體的領導層能夠持續領導組織的運作。 然而,如果因為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無法在原定期限內進行改選,主管機關可以在一段時間內公告,允許人民團體暫緩辦理改選。這種情況下,理事和監事的任期可能會因不可抗力而延長。 參考資料: - 內政部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X0010039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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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1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應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如確有困難時,得申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期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