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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之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簽到或報到人數計算。
  2. 出席人員提出清查出席人數之動議時,主席即應以現場出席人員交付表決,並經現場出席人員之多數表決通過後,清點在場人數。清查結果不足法定成會人數,主席應即宣布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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