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之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簽到或報到人數計算。
  2. 出席人員提出清查出席人數之動議時,主席即應以現場出席人員交付表決,並經現場出席人員之多數表決通過後,清點在場人數。清查結果不足法定成會人數,主席應即宣布散會。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20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