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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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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之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簽到或報到人數計算。
  2. 2.出席人員提出清查出席人數之動議時,主席即應以現場出席人員交付表決,並經現場出席人員之多數表決通過後,清點在場人數。清查結果不足法定成會人數,主席應即宣布散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0 條,如果在人民團體的選舉或罷免會議開始前,沒有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的動議,該次選舉或罷免即可依該會議的合法性而有效。若有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的動議,則應當進行清查,並且必須達到法定的出席人數才能夠開始選舉或罷免。然而,如果所有在場的人都沒有異議,則原動議人在清查結果宣布前可以撤回清查人數的動議。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民團體的選舉會議開始前,沒有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的動議,並且該會議合法地進行選舉。在選舉進行過程中,有一位與會者提出清查在場人數的動議,並進行了清查,結果發現在場人數足夠達到法定的出席人數。然而,在清查結果宣布之前,原提出動議的與會者決定撤回清查人數的動議。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0 條,這個選舉將繼續進行,並且仍然有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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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0 條規定:「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之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簽到或報到人數計算。出席人員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