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 1.人民團體辦理選舉或罷免之會議應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以簽到或報到人數計算。
- 2.出席人員提出清查出席人數之動議時,主席即應以現場出席人員交付表決,並經現場出席人員之多數表決通過後,清點在場人數。清查結果不足法定成會人數,主席應即宣布散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0 條,如果在人民團體的選舉或罷免會議開始前,沒有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的動議,該次選舉或罷免即可依該會議的合法性而有效。若有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的動議,則應當進行清查,並且必須達到法定的出席人數才能夠開始選舉或罷免。然而,如果所有在場的人都沒有異議,則原動議人在清查結果宣布前可以撤回清查人數的動議。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民團體的選舉會議開始前,沒有人提出清查在場人數的動議,並且該會議合法地進行選舉。在選舉進行過程中,有一位與會者提出清查在場人數的動議,並進行了清查,結果發現在場人數足夠達到法定的出席人數。然而,在清查結果宣布之前,原提出動議的與會者決定撤回清查人數的動議。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20 條,這個選舉將繼續進行,並且仍然有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