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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選舉之當選名額,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受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之限制者,應按其應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依第十五條之規定分別計算之。如遇有缺額遞補時,應以同類之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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