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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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9條的規定,當人民團體選舉的當選名額受到法令或章程的規定限制,應根據應選出名額的比例進行計算。當遇到缺額需要遞補時,應按照同類型的候補當選人的順序來進行遞補。例如,如果某個人民團體的選舉章程規定每次選舉應選出3個名額,那麼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當選的候選人必須符合這個比例。如果出現缺額情況,將按照候補當選人的順序進行遞補。
- 法令名詞
- 第十五條條文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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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