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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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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之當選名額,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受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之限制者,應按其應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依第十五條之規定分別計算之。如遇有缺額遞補時,應以同類之候補當選人依次遞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9條的規定,當人民團體選舉的當選名額受到法令或章程的規定限制,應根據應選出名額的比例進行計算。當遇到缺額需要遞補時,應按照同類型的候補當選人的順序來進行遞補。例如,如果某個人民團體的選舉章程規定每次選舉應選出3個名額,那麼根據第十五條的規定,當選的候選人必須符合這個比例。如果出現缺額情況,將按照候補當選人的順序進行遞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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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9 條規定:「人民團體選舉之當選名額,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應受選出名額產生比例之限制者,應按其應選出名額產生比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