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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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具有二個以上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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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8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則他應具有兩個以上的選舉權或罷免權。然而,被選舉權仍然只限制在一個職位上。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同時擔任某個組織的兩個不同職位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則他必須擁有兩個以上的選舉權或罷免權。然而,無論他擔任多少個職位,他只能在其中一個職位上被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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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