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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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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具有二個以上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權或罷免權。但被選舉權仍以一個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8條的規定,如果一個人同時具有兩個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資格,則他應具有兩個以上的選舉權或罷免權。然而,被選舉權仍然只限制在一個職位上。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個人同時擔任某個組織的兩個不同職位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則他必須擁有兩個以上的選舉權或罷免權。然而,無論他擔任多少個職位,他只能在其中一個職位上被選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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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8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具有二個以上之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應具有二個以上選舉權…」(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