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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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出缺時,應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經遞補後,如理事、監事人數未達章程所定名額三分之二時,應補選足額。人民團體之理事長、常務理事或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出缺時,應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選之。但理事長所遺任期不足六個月者,得自出缺之日起一個月內,依章程規定或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理事者,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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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第17条规定,当人民团体的理事、监事等职位出现空缺时,应依次由候补理事、候补监事补充,补充后若理事、监事人数未达到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名额,应进行足额补选。当人民团体的理事长、常务理事或监事会召集人(常务监事)出现空缺时,应在空缺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补选。但若理事长的遗漏任期不足六个月,则可在空缺之日起一个月内,依照章程规定或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担任代理。若未设常务理事,则由理事互推一人担任代理。 根据参考资料《人民团体法解说大全》,该法第17条明确规定了人民团体职位出缺时的补选程序。根据该法,人民团体须按照章程规定进行职务的选举和补选,确保职位始终得到合适的人员担任。例如,当理事、监事等职位发生空缺时,应首先由候补人员补充,若候补人员无法满足理事、监事总数的三分之二名额要求,则需要进行足额的补选。此外,当理事长、常务理事或监事会召集人出现空缺时,应及时进行补选,确保团体的正常运作。值得注意的是,若理事长空缺的任期不足六个月,则可以由章程规定的方式或由常务理事互推一人担任代理。这些规定旨在保障人民团体的运作和决策的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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