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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