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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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如一人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時,由當選人當場擇一擔任;如當選人未在場或在場而未能擇定者,以得票較多之職位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一人同時為正式當選及候補當選時,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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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6條的規定,如果一位人民團體的會員(會員代表)同時當選為理事與監事或候補理事與候補監事,當選人必須當場選擇擔任其中一種職位;如果當選人不在場或在場但未能做出選擇,則以得票較多的職位為當選,若票數相同,則以抽籤方式來決定。如果一位人民團體的會員同時為正式當選和候補當選,則以正式當選者為準。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民團體的會員甲同時當選為理事和候補監事,根據第16條的規定,甲必須當場選擇擔任其中一個職位,如選擇擔任理事。但如果甲不在場或在場但未能做出選擇,而候補監事的得票數比理事多,則候補監事將成為甲的當選職位。相反地,如果理事和候補監事的得票數相同,則必須透過抽籤的方式來決定甲的當選職位。但如果甲同時是正式理事和候補理事,根據第16條的規定,甲將以正式理事的身份來參與人民團體的相關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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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