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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2. 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提出放棄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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