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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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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人未在場或雖在場經唱名三次仍不抽籤者,由會議主席或主持人代為抽定。
  2. 2.前項當選人得當場或於就任前以書面提出放棄當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人民团体选举罢免办法第15条,可以得出以下解释: 1. 人民团体的选举中,当选和候补当选的名次依据应选出的名额,按照获得的选票多寡进行排序。如果票数相同,则通过抽籤来决定。如果当选人不在场或尽管在场但被唱名三次仍不抽籤,由会议主席或主持人代替进行抽签。 2. 根据前条规定,当选人可以当场或就任前以书面方式放弃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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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其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按應選出名額,以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如當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