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4 條
快速跳轉
人民團體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修改章程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時,其增加之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後,如有缺額,再辦補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人民團體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時在法定名額內增加理事、監事名額,這些新增名額應先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如果還有缺額,則需要進行補選。這條法規的原意是為了確保人民團體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在增加名額時有透明公正的程序,以保障選舉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例如,如果一個人民團體的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並增加了5個理事名額,根據該法條的規定,這5個新增名額應首先由候補理事依次遞補。如果該團體有3個候補理事,則他們將按照一定的程序依次填補這些名額。如果還有缺額,則需要進行補選來填補這些缺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