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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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團體有限制連任之規定者,其現任理事、監事如因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而解職,同時又以另一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加入該團體者,在改選或補選時,仍應受不得連任之限制。
- 2.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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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3條的規定: 1. 如果人民團體有限制連任的規定,現任的理事或監事如果因為會員資格喪失而解職,但同時以另一個會員資格加入該團體的話,那麼在改選或補選時,仍然要受到不得連任的限制。 2. 受到連任限制的理事或監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參考資料: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行政院公報,https://lis.ly.gov.tw/lghtml/lawstat/107/10801/108011300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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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