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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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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有限制連任之規定者,其現任理事、監事如因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喪失而解職,同時又以另一會員(會員代表)資格加入該團體者,在改選或補選時,仍應受不得連任之限制。
應受連任限制之理事或監事,不得當選為候補理事或候補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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