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之理事、監事選出後,應於大會閉會之第七日起至十五日內分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由原任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監事)召集之,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召集人召集,如逾期不為召集時,由得票最多數之理事、監事或由主管機關指定理事、監事召集之。無法於規定時間內召開,得報請主管機關准延長之。
  2.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於大會當日召開者,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一併通知。
  3. 法令或章程規定,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出席之會員(會員代表),不得於大會當日召開理事會、監事會會議。但經當選之全體理事、監事同意者,不在此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12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AI 深度解析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此法條尚無 AI 深度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