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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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之選舉,如在同一選舉票上,對同一被選舉人書寫二次以上者,以一票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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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1條規定,如果在同一選舉票上對同一被選舉人書寫二次以上,則這些書寫將被視為一票。這條規定的目的是避免同一選舉票上對同一名候選人的重複投票現象。例如,如果在一張選舉票上對某位候選人寫了三次,這三次的書寫將被視為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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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