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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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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選舉票或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屬人民團體提供。 二、圈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或在罷免票上圈「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種。 三、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但被選舉人或被罷免人如有二人以上同姓名,由選舉人或罷免人在其姓名下註明區別,不在此限。 四、所圈寫之被選舉人或被罷免人姓名與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不符。 五、所圈位置不能辨別為何人或「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 六、圈寫後經塗改。 七、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 八、用鉛筆圈寫。但採電腦計票作業於紙本選舉票或罷免票劃卡者,不在此限。 九、在選舉票或罷免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 十、將選舉票或罷免票污染致不能辨別。 十一、簽名、蓋章或捺指模。 十二、將選舉票或罷免票撕破,致不完整。 十三、不加圈寫,完全空白。
  2. 2.前項第四款至第七款如屬部分性質,當場由會議主席會同全體監票員認定該部分為無效。認定有爭議時,由會議主席及全體監票員表決之。表決結果正反意見同數者,該選舉票應為有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0條,選舉票或罷免票有以下情況之一則無效: 一、非屬人民團體印製。 範例:選舉票是由個人自行印製而非人民團體印製。 二、圈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計超出規定應選出名額或連記額數;或在罷免票上圈「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二種。 範例:在選舉票上,圈選了超過應該選出的被選舉人名額。 三、夾寫其他文字或符號。但被選舉人或被罷免人如有二人以上同姓名,由選舉人或罷免人在其姓名下註明區別,不在此限。 範例:在選舉票上夾寫了除姓名以外的其他文字或符號。 四、所圈寫之被選舉人或被罷免人姓名與會員(會員代表)名冊不符。 範例:在選舉票上,所圈選的被選舉人姓名與會員名冊所列不符。 五、所圈寫之被選舉人狀態不能辨識或圈寫「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 範例:在選舉票上圈選的被選舉人狀態無法辨識或圈寫了「同意罷免」「不同意罷免」。 六、圈寫後經塗改。 範例:在選舉票上圈選後被塗改。 七、書寫字跡模糊,致不能辨識。 範例:選舉票上的字跡模糊,無法辨識。 八、用鉛筆圈寫。但採電腦計票作業,不在此限。 範例:使用鉛筆在選舉票上圈選。但若使用電腦計票作業,則不受此限制。 九、在選舉票或罷免票上附任何物件,顯有暗號作用。 範例:在選舉票或罷免票上附有其他物件,用於暗示某種意義。 十、將選舉票或罷免票污染致不能辨別。 範例:選舉票或罷免票被污染到無法辨識。 十一、簽名、蓋章或捺指模。 範例:在選舉票或罷免票上有簽名、蓋章或指紋。 十二、將選舉票或罷免票撕破,致不完整。 範例:將選舉票或罷免票撕破,造成不完整。 十三、不加圈寫,完全空白。 範例:選舉票或罷免票完全空白,沒有任何圈寫。 根據法條第2款,如果前四款至第七款是部分無效的情形,則會議主席和全體監票員在場時會認定該部分為無效。如果有爭議,則由會議主席和全體監票員進行表決。如果表決結果正反意見的票數相同,該選舉票應該被認定為有效。 以上釋義是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10條及其相關資料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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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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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0 條規定:「選舉票或罷免票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無效: 一、非屬人民團體提供。 二、圈寫(含塗改)之被選舉人總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