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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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出席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當場宣布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之權利,並應於會議紀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人圈投選舉票或罷免票。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或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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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的出席人在以下情況下,監票員可以警告,如果不服警告,報告會議主席,由主席視情節提經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當場宣布取消其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或禁止其出席該次會議的權利,并應在會議紀錄中敘明: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的進行。 本條規定的目的是維護會場秩序和會議的正常進行。例如,在選舉或罷免過程中,如果有人的行為干擾了會場的秩序或妨礙了會議的進行,監票員可以對其進行警告。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本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人們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進入會場,以保障選舉或罷免的安全。例如,如果有人在會場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那麼監票員可以對其進行警告。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人圈投選舉票或罷免票。 本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其他人在選舉或罷免過程中對選舉人或罷免人進行監視、勸誘或干涉,以確保選舉或罷免的公正性。例如,在選舉或罷免過程中,如果有人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人圈選舉票或罷免票,監票員可以對其進行警告。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或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 本條規定的目的是防止人們在選舉或罷免過程中進行集體圈選舉票或罷免票,或者將已圈選的票明示他人,以確保選舉或罷免的公正性。例如,如果有人在集體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或者將已圈寫的票明示他人,監票員可以對其進行警告。 綜上所述,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9條的規定,監票員可以對在人民團體選舉或罷免中有特定行為的出席人進行警告,並在獲得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後,當場宣布取消其相關權利或禁止其出席會議。這些行為包括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的進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或罷免人圈投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及集體圈寫選舉票或罷免票或將已圈寫之票明示他人。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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