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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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8條,人民團體在進行選舉或罷免時,除非其他法令有不同規定,必須執行以下事項: 1. 現場說明或公告投票程序及注意事項。 2. 確定監票、發票、唱票及記票等選務人員。 3. 設置及檢查票匭。 4. 選舉人或罷免人身分核對及簽到。 5. 發票、投票及開票。 6. 爭議選舉票或罷免票效力之判斷。 7. 宣布結果。 根據這項規定,人民團體在進行選舉或罷免時必須遵循這些步驟,來確保選舉或罷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這些步驟包括了公告程序、選務人員的選擇和設置、票匭的準備、選舉人或罷免人的身分核對,以及投票和開票的程序。此外,據該條規定,如果有爭議的選舉票或罷免票,必須進行判斷其效力。最後,宣布選舉或罷免的結果。 這些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是《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本身,並且有多項款的話,可以舉例第二十三條或其他法令有關的規定。以下範例為: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二十三條,人民團體進行選舉或罷免時,必須遵循該條規定的程序,例如選舉或罷免的時間、地點和參與人員的資格限制等。 另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也可能是相關的參考資料。根據該法第六十二條,選舉票具有多種情事時將被視為無效票,例如未使用由選舉委員會製發的選舉票、圈選兩人以上、圈選人物無法辨識、圈選後加以塗改、簽名、蓋章、按指印、加入任何文字或劃寫符號、撕破選舉票等。這些情況被認為使選舉票無效。 因此,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8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該辦法本身,並根據需要參考其他法規,如第二十三條和《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二十三條條文
- 法令名詞
-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2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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