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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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團體之選舉,其應選出名額為一名時,採用無記名單記法;二名以上時,採用無記名連記法。但以集會方式選舉者,得經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 2.前項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其限制連記額數為應選出名額之二分之一以內,並不得再作限制名額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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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4條,人民團體的選舉方式與選票形式有所不同。當選出的名額只有一名時,採用的是無記名單記法;當選出的名額超過兩名時,採用的是無記名連記法。然而,如果選舉以集會方式進行,則可以通過出席會議人數三分之一以上的同意,採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在無記名限制連記法中,限制連記的投票數量應該在應選出名額的二分之一以內,並且不得再有對於限制名額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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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