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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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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載明姓名、聯絡電話及地址,提供會員閱覽。
  2. 2.前項會員(會員代表)名冊所列之會員(會員代表)如無選舉權、被選舉權或罷免權者,應在其姓名下端註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5條,人民團體的理事、監事和會員代表的選舉或罷免需經理事會在開會前15天審定會員(會員代表)的資格,並製作名冊,上面列出姓名、聯絡電話和地址,供會員查閱。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人民團體要進行理事選舉,根據該法條,理事會在開會前15天應該審定每位會員的資格,確保他們具備選舉權,並將這些會員的姓名、聯絡電話和地址記錄在名冊上,以方便其他會員查閱。如果某些會員沒有選舉權或被選舉權,他們的名字應在名冊中註明。

相關函釋 1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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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5 條規定:「人民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