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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以紙本或電子選舉票擇一為之,並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採用: 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列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 二、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三、將候選人參考名單列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2. 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並應考量性別平等;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3. 人民團體之罷免,應以紙本或電子罷免票擇一為之,載明團體名稱、職稱及年月日等,並將全體被罷免人姓名列入罷免票,由罷免人圈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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