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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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團體之選舉,應以紙本或電子選舉票擇一為之,並應載明團體名稱、選舉屆次、職稱及年月日等,由各該團體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依下列三種方式擇一採用: 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列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 二、按應選出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三、將候選人參考名單列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預留與應選出名額同額之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 2.前項第三款參考名單所列之候選人,得依章程規定或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由理事會提出,並應考量性別平等;或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其人數為應選出名額同額以上,如登記名額不足應選出名額時,由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決議提名補足之。但被選舉人不以參考名單所列者為限。
- 3.人民團體之罷免,應以紙本或電子罷免票擇一為之,載明團體名稱、職稱及年月日等,並將全體被罷免人姓名列入罷免票,由罷免人圈選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6條,人民團體的選舉應使用選舉票,並根據以下三種方式之一上述來進行選票的填選: 一、將全體被選舉人姓名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進行圈選。 二、按照應選出的名額劃定空白格位,由選舉人填寫。 三、將參考名單中列出的候選人印入選舉票,由選舉人圈選,並提供與應選出名額相同的空白格位供選舉人填寫。 在第2項中提到,根據章程規定或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參考名單中列出的候選人可以由理事會提名,並需要考慮性別平等。也可以由會員(會員代表)向所屬團體登記,如果登記的人數不足以應選出的名額,則由理事會(許可設立中之團體由籌備會)決議提名來補足。此外,被選舉人不一定限於參考名單中列出的人。 另外,在第3項中提到,人民團體的罷免票應該載明團體名稱、職稱、年月日等資訊,並且將全體被罷免人的姓名印入罷免票,由罷免人進行圈選。 以上回答所使用的參考資料與問題有100%的關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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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