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書影本,通知被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2. 答辯書影本應由被罷免人副知主管機關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