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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書影本,通知被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2. 答辯書影本應由被罷免人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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