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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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書影本,通知被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 2.答辯書影本應由被罷免人副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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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32 條的規定,當人民團體收到罷免書後,必須在收到書後的十五日內通知被罷免的人提出答辯書。被罷免的人必須在收到答辯書影本的日起的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若超過期限則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答辯書的影本必須由被罷免的人副知主管機關。 例如,如果一個人民團體收到了罷免書,他們必須在收到書後的十五日內通知被罷免的人,並提供答辯書的影本。被罷免的人必須在收到答辯書影本的日起的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如果被罷免的人在期限內沒有提出答辯書,則被視為放棄答辯權利。而且,答辯書的影本必須由被罷免的人副知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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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