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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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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書影本,通知被罷免人在收到影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該團體提出答辯書,逾期即視為放棄答辯權利。
  2. 2.答辯書影本應由被罷免人副知主管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32 條的規定,當人民團體收到罷免書後,必須在收到書後的十五日內通知被罷免的人提出答辯書。被罷免的人必須在收到答辯書影本的日起的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若超過期限則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答辯書的影本必須由被罷免的人副知主管機關。 例如,如果一個人民團體收到了罷免書,他們必須在收到書後的十五日內通知被罷免的人,並提供答辯書的影本。被罷免的人必須在收到答辯書影本的日起的十五日內提出答辯書。如果被罷免的人在期限內沒有提出答辯書,則被視為放棄答辯權利。而且,答辯書的影本必須由被罷免的人副知主管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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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32 條規定:「人民團體於收到罷免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應將查明簽署屬實及其人數合於規定之罷免書影本,通知被罷免人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